公共课部﹝2018﹞ 5号 公共课教学部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30】  点击数:【

公共课教学部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公共课教学部教师进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公共课教学部科研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增强教学部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共课教学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部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自主创新、合作共赢、重点突出、跨越发展、面向未来的科研工作指导方针,推进公共课教学部科研水平整体提升,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

第三条  遵循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原则,鼓励科学探索与技术创新,营造学术氛围与科研环境,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的作用,为中青年骨干教师创造施展才智的机会。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奖惩措施,奖励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努力建设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科布局优化的研究队伍。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公共课教学部支持全体教职工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鼓励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每年主持或参加申报课题项目一项以上,其中正教授职称教师每年主持或参加申报省部级以上课题一项以上。

第五条  鼓励教师主持或参加国际合作项目,按照对等性决定项目级别,例如,国际组织支持项目相当于国家级项目,国外大学机构支持项目相当于厅级项目。

第六条  教学部教职员工要积极撰写各级各类科研论文,鼓励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每年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书和项目预算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八条  校级课题立项后,一般必须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撤消原课题,经课题主持人申明理由,经学校科技处或教务处同意,可以撤项或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无故不完成项目者,项目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九条  教学部教师获得科研项目立项、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获得奖项后要及时到教学部科研秘书处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应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存档。不登记备案者或不提供相应资料者,不能获得学校相应的奖励,不能计入工作量。

第十条  指导本校学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导师,以通讯作者或指导教师署名的,视同第一作者。获奖学生作品的指导教师,视同获奖者,计入工作量。

第十  教职员工申报开展科学研究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与资助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资助,按照冀中医科2016 9号《河北中医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分配。

第四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重大研究项目、重大奖项的团队或在SCI、SSCI、IE、ISTP等国际级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者,除按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外,按冀中医科2014 17号《河北中医学院科技奖励及经费匹配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学校规定有不符,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共课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中医学院公共课教学部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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