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课教学部、社会科学教学部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课教学部、社会科学教学部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建设,保障并促进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河北中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冀中医科﹝2018﹞ 9号)、科技处《关于组建学术分委员会的通知》(2019年6月17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共课教学部、社会科学教学部(以下简称“两教学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共课教学部、社会科学教学部联合学术分委员会是由公共课教学部和社会科学教学部的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设立。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一般应由公共课教学部、社会科学教学部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
第四条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人员比例
(一)总人数应当与两教学部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3人的单数。
(二)担任学校及其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三)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两教学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管理机构
(一)设主任委员2人,由公共课教学部、社会科学教学部各推荐1名委员担任,为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共同责任人,负责学术委员会委员任命、全体会议的召集与主持、公文签发等事项。
(二)设秘书处,负责联合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组织、公文流转、经费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及权限
第六条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和教学部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能够担任委员任期超过2年。
第七条 委员的产生及任命
(一)联合学术分委员会的委员应根据公共课教学部和社会科学教学部具体情况以及学科领域分布特点遴选产生,一般由两教学部在本部门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推荐产生,特殊情况可由两教学部党政联席会提名产生。
(二)联合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两教学部党政联席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公共课教学部和社会科学教学部联合任命。
(三)联合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确定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 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 届。联合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联合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联合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危害学校及两教学部学术声誉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两教学部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两教学部相关负责人员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联合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两教学部学术事务及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联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联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联合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联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在公共课教学部、社会科学教学部对下列事务进行决策前,应交由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参与决策:
(一)两教学部的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两教学部部内相关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两教学部的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向学校建议两教学部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相关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联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的修改。
(八)两教学部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公共课教学部、社会科学教学部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联合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两教学部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学校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向学校进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推荐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推荐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共课教学部、社会科学教学部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联合学术分委员会,由联合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两教学部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两教学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科技成果和各级各类教学、科研荣誉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两教学部涉及国外、港澳台开展的项目合作。
(五)两教学部认为需要听取联合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两教学部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两教学部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十六条 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联合学术分委员会所辖的各种职能可委托两教学部相关负责人员组织实施,部分联合学术分委员会成员参加;并由相关负责人员在年度会议中向联合学术分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八条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两教学部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两教学部科学发展。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履行职责:
(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需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合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两教学部党政联席会,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临时会议。由联合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临时授权秘书处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三)联合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合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决策规则
(一)联合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的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二)联合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三)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联合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联合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撤销其委员资格及是否补选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结合实际情况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的两教学部教职工、学校其他部门代表或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三条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一)联合学术分委员会每年12月底召开全体会议,对本年度两教学部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联合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二)联合学术分委员会每年将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提交两教学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两教学部共同承担联合学术分委员会必要的运行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联合学术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河北中医学院公共课教学部 河北中医学院社会科学教学部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