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每个党员都要及时、自觉地交纳党费。
一、交纳标准
党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下述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按规定应纳入党费收缴基数的项目之和扣除相应税费后的数额,下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月(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二、交纳要求
(一)党员应自觉地按月向党支部交纳党费。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
(三)教职工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支部对党员做出少交或者免交党费的决议应及时向党总支汇报备案。
三、党费管理
(一)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二)党支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把所有党员的缴纳基数、应缴金额、减免金额、实缴金额及时记入《党支部工作手册·党费收缴登记表》内。党支部收齐本支部所有党员当月党费后及时全额上缴党总支,索取由党总支开具的收据并将收据粘贴在《党支部工作手册》相应位置。
(三)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总支汇报并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总支的检查指导和党员监督。